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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眉山市彭山区商场监督办理局行政处分信息公示((眉彭)市监药罚﹝2020﹞1号)

来源:米乐6    发布时间:2024-07-07 11:22:43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在彭山区出售假药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和其产品的购进途径、进价、出售价格和出售数量。

  4.《眉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关于“全蝎蛇蚁胶囊”确定定见的复函》(眉市监函〔2019〕21号),承认彭山区浩利医药长生加盟店出售的“妙药堂全蝎骨康全蝎蛇蚁胶囊”为假药。

  5.彭山区浩利医药长生堂加盟店的《药品运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证明该店的合法运营资质。

  2020年1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20〕第1号《行政处分奉告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说、申辩要求。

  本局以为:当事人从未获得《药品运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出产企业、药品运营企业、医疗机构有必要从具有药品出产、运营资历的企业购进药品;可是,购进没有施行同意文号办理的中药材在外。”之规则。

  当事人彭山区浩利医药连锁长生堂(法定负责人:熊祥华)出售假药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景象“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按照本法有必要同意而未经同意出产、进口,或许按照本法有必要查验而未经查验即出售的”之规则的所指行为。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出产企业、运营企业或许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从无《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运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撤消《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运营许可证》或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并马上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没收剩下16盒“妙药堂全蝎骨康全蝎蛇蚁胶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出售假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第七十三条“出产、出售假药的,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药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出产、出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的予以撤消,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药品出产许可证》、《药品运营许可证》或许《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的规则,应当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处分款2000.0元(贰仟元整)。罚没款合计2040.0元(贰仟零肆拾元整)。

  在作出本处分决议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说、申辩的权力。根据《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则,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交纳罚款,逾期不实行本决议的,我局将按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分款”;(二)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商场监督办理局或许向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或许在六个月内根据法令、法规的规则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的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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