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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兽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

来源:米乐6    发布时间:2024-07-12 21: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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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兽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兽药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四、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生产或进口的兽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前款情形2种以上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依法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六、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逾期不改正”的情形,按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

  七、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相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理,按上限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有本公告第一、二、三条规定违法情形的,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可以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本公告涉及从重处罚的“兽药”不包括兽用诊断制品;所称的“累计”计算时间为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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