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来源:米乐6 发布时间:2024-07-15 01:5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日,西藏阿里地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对当地畜牧业造成较大损失。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和《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有效地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与四周的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疫情动态。林业部门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二)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这类的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做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这类的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做消毒处理。
疫点。相对独立的牧户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放牧场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家畜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工艺流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的最终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2.封锁。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做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做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动物检疫消毒站和临时监督检查站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
(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各地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疫苗、诊断试剂等防疫物资储备。
小反刍兽疫应急所需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以及免疫等防控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羊及同群羊由国家给予适当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小反刍兽疫参考实验室,协同有关技术单位尽快研制和生产诊断试剂、疫苗等防疫物资,并对各地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小反刍兽疫防控专家组,负责疫情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3.各地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应协调边防、林业、质检、工商、交通、公安、武警等成员单位依照本预案及国家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治工作。
小反刍兽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也称羊瘟)是由副黏病毒科麻疹病毒属小反刍兽疫病毒(PPRV)引起的,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山羊和绵羊易感,山羊发病率和病死率均较高。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2007年7月,小反刍兽疫首次传入我国。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小反刍兽疫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小反刍兽疫的诊断报告、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要求。
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疑似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
2.1.1山羊和绵羊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山羊比绵羊更易感,且临床症状比绵羊更为严重。山羊不同品种的易感性有差异。
2.1.2牛多呈亚临床感染,并能产生抗体。猪表现为亚临床感染,无症状,不排毒。
该病主要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感染途径以呼吸道为主。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但多雨季节和干燥寒冷季节多发。本病潜伏期一般为4~6天,也可达到10天,《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规定潜伏期为21天。
2.2.1突然发热,第2~3天体温达40~42℃高峰。发热持续3天左右,病羊死亡多集中在发热后期。
2.2.2病初有水样鼻液,此后变成大量的粘脓性卡他样鼻液,阻塞鼻孔造成呼吸困难。鼻内膜发生坏死。眼流分泌物,遮住眼睑,出现眼结膜炎。
2.2.3发热症状出现后,病羊口腔内膜轻度充血,继而出现糜烂。初期多在下齿龈周围出现小面积坏死,严重病例迅速扩展到齿垫、硬腭、颊和颊以及舌,坏死组织脱落形成不规则的浅糜烂斑。部分病羊口腔病变温和,并可在48小时内愈合,这类病羊可很快康复。
2.2.4多数病羊发生严重腹泻或下痢,造成迅速脱水和体重下降。怀孕母羊可发生流产。
2.2.6特急性病例发热后突然死亡,无其他症状,在剖检时可见支气管肺炎和回盲肠瓣充血。
2.3.3有时可见坏死性或出血性肠炎,盲肠、结肠近端和直肠出现特征性条状充血、出血,呈斑马状条纹;
2.3.4有时可见淋巴结特别是肠系膜淋巴结水肿,脾脏肿大并可出现坏死病变。
2.4.1.3病毒检测可采用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结合核酸序列测定,亦可采用抗体夹心ELISA。
山羊或绵羊出现急性发热、腹泻、口炎等症状,羊群发病率、病死率较高,传播迅速,且出现肺尖肺炎病理变化时,可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
符合结果判定2.5.1,且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小反刍兽疫。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或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4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6疫情确认后,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疫情日报告制度,直至解除封锁。
3.7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易感动物、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和扑杀、销毁动物的种类和数量,病死动物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内容。
3.8已经确认的疫情,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并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调查分析室。
4.1.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4.1.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1.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4.2.1.1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1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4.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4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5.1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一定要进行严格检疫;
4.2.5.2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做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5.1.1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3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小反刍兽疫监测工作。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3.1与有疫情国家相邻的边境县,定期对羊群进行强制免疫,建立免疫带;
羊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羊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内跨省调运山羊、绵羊时,应当先到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种羊调运时还需在到达后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猪感染甲型 H1N1流感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农业农村部党校)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农业行业分会、中国国际商会农业行业分会)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业农村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版权所有:米乐6
电话:400-1788-400
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街5甲1号
邮编:110027